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對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保護卻未能引起相關人員的足夠重視。一些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常常出現在社交和自媒體平臺,不但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還會給機關單位、企業開展工作帶來被動,給保密管理帶來挑戰。國家秘密的實質要素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商業秘密則事關權利人的核心競爭力,三者都是由機關單位或者權利人產生,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屬性,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而且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今天我們具體分析一下三者的區別。
1、立法意圖不同
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的,后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保密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最早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征,2019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給出了相關定義。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2019年頒布的《工作秘密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給出了相關定義。
2、法律特征不同
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一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三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具有商業價值;三是由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工作秘密的特征包括兩點:一是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二是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3、權利主體不同
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權利人;工作秘密直接關系的利益主體是有關機關、單位。
4、確定程序不同
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
5、分級標志不同
國家秘密標志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同時又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具體標識為“★”,在“★”前標密級,在“★”后標保密期限。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志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志相同。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志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內部事項 注意保管”等。
6、危害對象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
7、承擔責任不同
泄露國家秘密,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一般是給予批評教育或由機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較為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都屬于秘密范疇,但區別很明顯。
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針對不同秘密的特點,加強教育培訓,建立科學的保密制度體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便利各項工作的同時,確保各類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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