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趨白熱化的商戰中,商業秘密已經越來越多的成為企業關心的重點問題,在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中有一類客戶信息侵權是近年來企業發生商業秘密泄密侵權案件中最為頻繁的商業秘密種類。
據統計,2016-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涉及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70%以上涉及客戶信息方面的泄密侵權行為。那么什么是商業秘密保護中能被法律認定的可以保護的客戶信息呢?
客戶信息,在商業秘密領域中一般是指能構成商業秘密信息的、與客戶相關聯的各類信息。在這一點,與狹義的“客戶名單”所指的“由客戶名字、電話等信息構成的清單”有著明顯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因此,企業想要把客戶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需要理解客戶信息作為經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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