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保密法》第六章附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這一規定首次在法律中提到工作秘密管理,那么什么是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有什么區別呢?
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一旦泄露會直接干擾機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影響正常行使管理職能,在一定時間內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和信息。
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同是產生在機關、單位的兩種秘密形態,由于都關系機關、單位的利益,往往容易混淆,是定密工作的一大難點,有必要加以區分和鑒別。
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在關系利益主體、適用法律及管理方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兩者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機關、單位,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僅對有關機關、單位局部利益造成危害,不會對國家整體利益造成直接損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對國家整體利益造成危害。換句話可以說,兩者的基本屬性雖然相同,都屬于需要人為控制知悉范圍的秘密事項,但是兩者本質屬性截然不同。
二、兩者確定方式不同
工作秘密事項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需要執行其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確定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三、兩者標志不同
國家秘密有專屬標志,標志形式和標注方法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作秘密沒有專屬的標志,屬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內部事項”、“內部資料”等方式作出標志。《保密法》明確規定“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即不得將絕密、機密、秘密等國家秘密的專用標志使用在各類屬于工作秘密的獨立載體上。
四、兩者管理方式不同
國家秘密管理有嚴格的保密法律規范,工作秘密則沒有。各級機關、單位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硬性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而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適當的方式。又例如,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經法律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對外提供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經產生這些事項的機關同意即可。
五、兩者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公務員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主要是以行政的手段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
六、兩者泄密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工作秘密外泄后,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國家秘密外泄后,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的要承擔行政責任或黨紀責任,情節和后果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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