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是我國保密法治建設的重大理念創新成果,也是與過去只追究泄密行為不追究違法行為的原則區別。這里的“任何”兩字非常重要,其含義:任何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合法主體、無論以任何行為方式、無論有無泄密后果、無論情節輕重、無論故意過失、無論何時何地,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就必須依法追究,沒有任何例外和借口可以規避法律追究!追究法律責任的最低標準就是行政警告處分。
違反《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黨紀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尚未公開事項或者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行政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刑事責任
《刑法》在“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罪”總罪名下共設定了9項罪名: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3.非法持有國家絕秘、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規定:故意泄露絕密級1項(件),機密級2項(件),秘密級3項(件),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向境外泄露國家秘密的;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或者過失泄露絕密級1項(件),機密級3項(件),秘密級4項以上,即可立案。“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不適用處分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既不屬于組織人事和監察機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處分范圍的人員。
這類人員有所列舉的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根據內部管理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給予教育、訓誡、經濟處罰和解聘等不同形式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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